1.【重罪轻判】指控第一被告罗达成,涉嫌非法持有高纯度冰毒78500克,经辩护,将定性改为窝藏毒品罪,轻判有期徒刑七年((1997)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15号)。
2.【改判减刑】梁桂生,一审以非法持有海洛因4230克,处无罪徒刑。经辩护二审改判窝藏毒品罪、有期徒刑十年((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9号)。
3.【财产刑辩护】方萍,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1054.5克,一审判处死缓,二审经辩护,成功争取发还方萍名下一审时被冻结的二百四十多万元存款((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52号)。
4.「成功保命】香港人李进杰,涉嫌运输、贩卖毒品,办案人员在其随身行李包内查获冰毒9989克,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82克、麻黄碱1727克,辩护人主张不构成贩卖毒品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获判运输毒品无期徒刑,成功保命((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46号)。
5.【大案要案】李贤欢,涉嫌制造毒品,当场缴获成品冰毒约10千克、液态冰毒约105千克、反应液214千克、制毒原料麻黄素386千克、汽车2辆及制毒工具一批,公安部2007年督办的第一禁毒大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
6.【大案要案】荷兰人刘法伟(澳门“志强仔”)贩卖海络因 624块,每块700克;制造毒品一千多公斤((公安部督办广州十大毒品案之一)(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7号,(2011)刑二复22258217号)。
7.【重罪轻判】谭某祥涉嫌制造毒品罪,公安当场查获白色晶体1270克,其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达70%,且被告有制毒前科。经辩护一审法院改变指控罪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无期徒刑((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8.【重罪轻判】钟新富,公安部督办、清远有史以来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的制造毒品、买卖制毒物品;有犯罪前科,经辩护打掉制毒罪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
9.【成功保命】朱福顶,涉嫌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1284.37千克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经辩护,判处死缓,成功保命((2015)清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
10.【重罪改判】陈国明,涉嫌为同案犯提供资金、原料工具及场地制造冰毒约100多公斤,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经辩护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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