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缘于股东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指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三罪名,从2016年5月11日立案到2020年2月19日一审判决,经历了长达三年九个月的时间,最终判决单处罚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蔡灼洪,佛山市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持股68%),佛山市南海区第十五、十六届人大代表,参与管理恒展集团日常事务。因股东“分家”纠纷,恒展集团另一股东陈雄飞(持股28%)为达目的,便以集团公司与关联企业在运营和资本操作中,蔡灼洪职务侵占21200万元、挪用恒展集团资产7080万元为借口,先后向清远和佛山两地公安机关刑事报案,控告蔡灼洪(目的是想利用公权力介入逼蔡就范,低价转让其股份)。
2016年5月11日
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
2017年5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
2018年1月6日
蔡灼洪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南海公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9日
南海区检察院以蔡灼洪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2日
蔡灼洪被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日
南海区检察院以蔡灼洪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提起公诉。
2020年2月19日
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蔡灼洪犯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疫情期间,庭外宣判
一起缘于股东经济纠纷引发的报案,检察院起诉罪名与公安最初立案侦查方向发生明显改变,从原先的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变为隐匿会计凭证罪。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判决,经历了长达三年九个月的时间,被告人更是被羁押10个月光阴,曾经意气风发的知名企业家在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折磨下苍老不少。在大当家缺席管理的情况下,公司上下人心惶惶,业务受挫、银行收贷、债权人集中追债等。所幸企业没有倒闭,否则数百个家庭生计将没有着落。尽管如此,此番蒙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
积极辩护
为追求公平和正义,为了还当事人一个清白,丁一元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辩护,在全广东省此类案件并无一例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做无罪辩护。无论批捕前后,多次会见、调查,了解情况并委托重新审计;避免错漏大小细节,和团队律师展开研讨会后,多次递交相关法律意见至公检机关,并将几项案件关键事实附证说明,尽力将全案拨理清楚;先后在自媒体“一元说法”公号上发表三篇文章,呼吁排除干扰、秉公执法、保护企业家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益。
在案件进入审理期间,丁一元律师大胆对控方的三位证人调查取证,更全面地还原案件事实,并向法院提交六组多达上百页的证据材料。(审判阶段加入的另一位辩护人杨律师也提供了证据材料,同样做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丁一元律师一一反驳,据理力争。以上来自判决书截图
控辩双方观点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4月7日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分局向蔡灼洪本人送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5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5日向恒展集团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恒展集团在7月11日前提交恒展集团、佛山市中南恒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南恒展投资公司2013年至2015年的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蔡灼洪指使员工将上述会计账册和凭证转移到中恒海晖城地下室藏匿,拒绝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0日、同年1月24日对上述地点搜查,查获上述藏匿的会计账册和会计凭证一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灼洪隐匿应当保存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62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求刑事责任。
委托辩护人丁一元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判决书摘录):
一、恒展集团未能及时提交涉案材料是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存在隐匿的主观恶意;清城区公安机关2017年4月7日的调取证据指令过于笼统,增加了恒展集团配合调查的难度,且之后清城区公安机关对恒展集团发函请求出具调证清单以便配合的材料亦未予回复,导致该次调查取证不了了之;前述调证期间,恒展集团因法院评估审计导致大量财务资料原件被占用,无法及时提交是客观情况,同时2017年7月5日调取证据通知书送达后,因原件被占用,财务人员将涉案账册从系统中导出打印,但公安机关未接受,按要求重整后公安机关亦未上门收取。
二、针对起诉书指控蔡灼洪指使员工将涉案凭证和账册转移到地下室藏匿并拒绝移交公安机关一事,事实上蔡灼洪并无隐匿的主观故意,转移账册是由于财务总仓所在大楼须拆除用于开发商品房,所放置的物资不得不转移出来。
三、在整个调证期间,中恒集团既有根据公安机关的指令提交相关资料,也有主动提交,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提交资料的两次都是囿于客观因素无法提交,而非主观上不愿提交。
指控被告人蔡灼洪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审判结果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如图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关于指控的清远警方调取证据的事实部分。经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于2017年4月7日向蔡灼洪本人送达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的调证内容为‘与本案相关的会计凭证、账册和合同等资料’,该调证内容相比之前由该局于其他日期发出的调证通知,确实过于笼统模糊,辩护人提及恒展集团有发函请求该局出具明确调证清单以便配合的内容,存在合理怀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指控蔡灼洪隐匿清远警方调取证据的事实部分不予确认。”
但对于指控的南海警方调取证据的事实部分,未能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做出了有罪判决:“被告人蔡某洪犯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无奈与反思
面对宣判结果,饱受十个月羁押折磨的当事人表示无奈,而本案的无罪结果才是律师和委托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本案历经3年9个月的马拉松式诉讼,批捕后,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仍是以三个罪名指控:其中职务侵占2.36亿元,挪用资金5040万元,及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没有接受侦查机关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个重罪指控而批捕、公诉,不是简单充当“二传手”角色,并在审查起诉期间变更了强制措施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迁就强大的侦查机关,未能依法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不批捕和不起诉决定,硬不起来,令人遗憾。
作为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虽保障了被告人及律师的充分辩护权并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单处罚金已是最轻处理,可仍然受侦控方制约,无勇气自主作出一纸无罪判决,亦值得深度反思!
无罪难,难于上青天吗?
实际上,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在2019年3月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两高负责人针对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一串“政策链”。党和国家重视民营企业、关心民营企业家,司法部门积极学习党的精神,但落实起来却不尽人意。当初立案侦查的罪名并不存在,侦查中扣的数顶高帽子不见踪影,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竟然成了最后被起诉的侦查结果。民营企业家蔡灼洪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期间,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失去了十个月的自由和尊严,这难道不是与“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及两高两部多次强调保护企业家,保护企业产权”的精神背道而驰吗?
结语
歌德曾说:“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无罪辩护一案难求,但我们仍然呼吁,面对企业家诸多民事责任刑事化指控的情形,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更要严格控告标准,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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