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情
某检察院在起诉书上陈述的事实是:包工头陈某当年承接了霍某所在村的工程。工程完成后,包工头陈某拿到了村支付的结算款。陈某拿到结算款后,给了霍某10万元。而当时,政府因为征地给了霍某所在村征地补偿款。
双方交锋
检察院问霍某这样一个问题“你们村当时给包工头陈某的工程结算款是不是征地补偿款?”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问霍某两个问题“你们村征地补偿款是不是都分给村民了?”“你们村工程的结算款是不是用其他村收入来支出的?”
检察院和我们问村官霍某的问题都是针对“征地补偿款流向”,究竟征地补偿款最终有没流向村官霍某?
辩护律师观点
为什么双方都针对征地补偿款流向问题?因为这问题的回答“是”与“不是”决定了村官霍某的身份。
如果征地补偿款流向最终流向霍某,那么依据相关法律,霍某是在管理着征地补偿款,此时身份是公务员。结论是:霍某涉嫌受贿罪。
如果霍某没有管理着征地补偿款,身份不是公务员,涉嫌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按照实务经验,同等情况下,涉嫌受贿罪比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判刑较轻。所以,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当然努力辩护“村官霍某不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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