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13年5月18日,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村官霍奀仔,这一天开始便惹上了大麻烦。深夜,霍奀仔被叫到检察院接受询问,番禺检察院在次日凌晨对霍做了询问笔录(时间显示为:2013年5月19日00时0分至1时29分)。该笔录显示霍收受黄某工程款十万元。同日,番禺纪委又对霍进行谈话,番禺纪委的笔录内容却与番禺检察院记录得基本相同,内容、断句和标点符号高度一致,可以肯定是复制粘贴。
因此,本案便以受贿立案,侦查阶段霍是做有罪供述的,而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则改变口供,作无罪辩解。霍奀仔理由是侦查阶段,其身体不好,年纪大,有心脏病,心脏又装了个支架,还有高血压等,经不住办案人员对其使用疲劳审讯,加上当时没找到借条,便违心认罪,争取自首情节达到取保或缓刑目的。为了确定霍辩解的真实性,番禺检察院非常慎重,办案人员与上级部门在补充侦查期间还使用的测谎仪进行测谎鉴定,结果显示霍并没有撒谎。经过辩护人的据理力争,一审有所动摇而改变了定性,但一审仍认定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目前本案在二审中。
用测谎仪办案,确定借贷还是受贿?
霍奀仔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便找到了收条,收条显示“兹有蚬涌村霍奀仔借黄某华的款,在2010.8.15.还给黄炳华拾万元正,收款人:黄某华,2010.8.15全部还完。”但是黄炳华却否认,陈述是九月的一天将钱交给霍奀仔的。广州市检为此专门对收条做了鉴定,结果显示收条上的签名系黄炳华所书写的。而且还对霍奀仔做用了测谎仪进行测谎,结果也显示霍没有撒谎的迹象。那黄炳华有没有撒谎呢?检察院还未对其进行测验!但一审判决却完全认可黄炳华的证言,还以此反驳霍奀仔的无罪辩解。
疲劳审讯的证据可采信吗?
番禺检察院于2013年5月19日00时0分至1时29分对霍做询问笔录属于疲劳审讯,按照2013年11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未达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律师说法:
认定霍奀仔有罪的证据只有黄炳华证言,且其当庭否认笔迹鉴定上亲笔签名,其证言可采信性不高;而霍奀仔自身的供述前后矛盾,要么认定为无罪,要么就是真伪不明;而收条则完全可以说明霍是无罪的。那么可以肯定本案有罪和无罪证据的比例是1:1或1:2, 公诉机关有罪举证的结果并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至少不能排除借还款关系存在的合理怀疑。这意味着番检不能提出达到有罪的证明标准或者是否有罪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番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一审法院应当宣告霍奀仔无罪。但遗憾的是,一审判决混淆这一关系,检察院举证不能,反而认定霍奀仔有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