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作为一名实习生,在中山大学的法律理论学习使我对律师职业充满好奇。在跟随丁一元律师办案过程中,周丰祥案件改变了我之前对律师的认识,引发了我对律师作用深深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秩序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受贿罪的查处力度加大,作为普通民众,一方面肯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责任义务的高要求,另一方面更期待对犯罪查处的透明与公正。
随着私立的医院、学校、其他社会团体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行业的贪污腐败现象同样引起极大关注。2006年6月29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充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是否能够构成受贿案和两种受贿案(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需要更加清晰的认定。当事人、公诉机关的不同立场必有不同的说理,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则承担着敢于质疑公诉机关、寻求法律真实的作用。周丰祥受贿案中,盈科(广州)事务所刑事部丁一元主任认真担任辩护工作,本文是对律师所做辩护发挥的作用,从一个公民的角度谈三点思考。
一、当事人——充分表达当事人诉求
每一个当事人都想把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最充分的展现来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但普通当事人很难用法律思维来表达和证明自己,律师便要帮助当事人理清思维、查明事实、表达声音。本案中,丁律师翻阅案卷时发现多处疑点,主动核查了相关证据,对于起诉书指控周丰祥向黄丽芳索贿10万元,无论是事实的彰显还是情理的说服都证明其不成立。一方面证人黄丽芳可以作证10万元不是贿款,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和周丽芳的职务以及钱款来往的方式来看,都不符合贿赂的常理。不是任何有工作关系的人员之间有金钱往来就是贿赂。丁律师改变了惯性思维,证明了当事人和周丽芳之间是私人借贷关系,并从情理角度阐释了贿赂发生是不可能的,表达了当事人内心的诉求。
二、律师——充分发挥职业能力
当事人能够表达的有时可能会限于案情,不会十分清楚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此时需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判断是否有罪、什么罪名、罪刑轻重等。本案中丁律师准确的判断出周丰祥案并非是社会议论较多的受贿案,其职务性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混淆了不同的主体。定位的错误会导致判决的巨大偏差,丁律师重新将民众对工作单位的性质及其员工的职务性质的认知进行矫正。
丁律师又凭借职业敏感发现,案中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起诉书指控的周丰祥分3次收受张彬彬贿赂款34万元,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丁律师提出多项公诉机关证据的疑点,讯问过程、询问笔录和自首笔录的前后矛盾,显露着伪造证据或者诱供、逼供的痕迹。从职业角度,没有合法证据证明的起诉内容不能采信,丁律师将证据的疑点一一列举出,供大家一起质疑公诉机关是否合法的履行了自己的职务,将控辩平等原则、辩方享有质疑对方的权利发挥的淋漓尽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做律师不要做刑事辩护律师,做刑辩律师不要调查公诉方的证人,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而喻。然而,不积极调查举证怎么能够找到证据?丁律师大胆取证,多次询问控方证人(行贿人)真实的金钱往来情况,还原蛛丝马迹的细节。最后在10万元受贿款问题上,由于控方的证据与辩护方矛盾,法院没有简单采信控方仅有言词证据指控的事实,10万元的受贿事实不能成立。丁律师发挥了高度的职业专业性,履行了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
三、法律——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丁律师处理案件的思维角度令我耳目一新,使我重新认识了受贿案件的定性和定位;也被丁律师敢于质疑公诉机关,坚持证据至上的态度所折服;更加被其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积极调查取证的精神感动。在我看来,法院和检察院因为本身享有特殊的权力和地位,更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公诉机关权力滥用,法之不法将比犯罪更容易造成社会的恐慌。
本案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黄丽芳贿送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贿款,澄清了事实,避免了周丰祥背负不白之罪;其另外34万元受贿款,改变定性认定被告人周丰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按照起诉事实和罪名的认定,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大大减轻了其刑期。
在判决结果之后,虽然表面来看丁律师的辩护减轻其刑期值得庆幸,然而我们更应该关注丁律师对于案件证据的质疑,积极履行职业责任调查取证,坚持用合法证据说明事实,正确定性定位,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丁一元律师团队 小陈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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