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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保命】余和林陈世豪、毒品犯罪 二审死刑改死缓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4-11-28

 

本案涉案人员多,涉案毒品量大,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辩护人丁一元、王学沛律师依法进行辩护,经过二审,上诉人余和林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以下为终审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

    ……原审认定:(一)制造毒品的事实。200710月下旬至20088月初,被告人陈世豪、余和林、杨世结、欧满佳、李龙、周毅、谢坤林、钟伟智、莫振健、岑嘉贤、林福华、欧子钦、徐德程时分时合,在广东省罗定市罗平镇蓆塘村的河边,广西岑溪市马路镇昙容村委旺兴村的一个偏远的山边、马路镇去荔枝王村方向的一山坑边、广西岑溪市与容县交界的一个山边,共同制造毒品五次。其中,被告人陈世豪、欧满佳、李龙参与制毒五次,使用制毒原料麻黄素64公斤,缴获液体病毒37.41公斤;被告人钟伟智、莫振健、岑嘉贤、林福华参与制毒三次,使用制毒原料麻黄素60公斤,缴获液体病毒37.41公斤;被告人余和林、杨世结、周毅、欧子钦参与制毒一次,使用制毒原料麻黄素25公斤,缴获液体病毒37.41公斤;被告人徐德程参与制毒一次,使用制毒原料麻黄素15公斤。

    (二)非法持有 *** 支、弹药的事实。200884,在陈世豪的引领下公安人员到其租住的增城市新康花园康怡苑12603房搜获 *** 形物品1支、 *** 5发。同日,在徐德程的引领下,公安人员到陈世豪租住的增城市新塘镇新康花园康馨苑2A704房搜获 *** 形物品6支、 *** 42发。经鉴定,送检的 *** 形物品4支为自制 *** 3支为自制火药 *** ,均具备 *** 性能;送检的弹形物品9发是64 *** 弹,11发是非制式 *** 弹,均具备 *** 弹性能;送检的弹形物品23发均是12号猎 *** 弹,具备 *** 弹性能。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0884公安民警在增城市新塘镇富敦酒店508房将被告人杨世结抓获,当场在其入住的508房的床头柜内搜获粒状物3包,净重269.3克;在杨世结的挂包内搜获晶状物2包,净重1.8克;在杨世结名字登记的412房内搜获粒状物0.08克,搜获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0.1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为269.3克的粒状物,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1.32%

原审认为,被告人陈世豪、欧满佳、李龙、谢坤林、莫振健、岑嘉贤、钟伟智、林福华、欧子钦、徐德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用化学方法配制冰毒;被告人余和林为获取暴利,与被告人陈世豪共同出资购买麻黄素制毒;被告人杨世结明知被告人陈世豪制造毒品而介绍被告人余和林与陈世豪认识,并促成二人出资购买麻黄素制毒;被告人周毅明知被告人余和林购买麻黄素用于制毒仍提供麻黄素,被告人陈世豪、余和林、欧满佳、李龙、谢坤林、莫振健、岑嘉贤、钟伟智、林福华、欧子钦、徐德程、杨世结、周毅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世豪又构成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被告人杨世结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人陈世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余和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欧满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李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

经审理查明:(一)制造毒品的事实。20078月,上诉人陈世豪与上诉人欧满佳密谋制造毒品,双方商定由陈世豪提供制毒原料,欧满佳组织制毒人员和无色制毒地点,欧满佳和制毒人员每加工1公斤麻黄素由陈世豪给予1万元的加工费。后陈世豪纠集了上诉人钟伟智、林福华、徐德程,欧满佳纠集了掌握冰毒制造技术的上诉人李龙以及原审被告谢坤林、欧子钦,李龙纠集了上诉人莫振健、岑嘉贤,上述人共同事实了四次制造毒品行为。

(二)非法持有 *** 支、弹药的事实。200884日,在陈世豪的引领下公安人员到其租住的增城市新康花园康怡苑12603房搜获 *** 形物品1支、 *** 5发。同日,在徐德程的引领下,公安人员到陈世豪租住的增城市新塘镇新康花园康馨苑2A704房搜获 *** 形物品6支、 *** 42发。经鉴定,送检的 *** 形物品4支为自制 *** 3支为自制火药 *** ,均具备 *** 性能;送检的弹形物品9发是64 *** 弹,11发是非制式 *** 弹,均具备 *** 弹性能;送检的弹形物品23发均是12号猎 *** 弹,具备 *** 弹性能。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0884日公安民警在增城市新塘镇富敦酒店508房将被告人杨世结抓获,当场在其入住的508房的床头柜内搜获粒状物3包,净重269.3克;在杨世结的挂包内搜获晶状物2包,净重1.8克;在杨世结名字登记的412房内搜获粒状物0.08克,搜获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0.1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为269.3克的粒状物,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1.32%

对于上诉人余和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考虑到余和林没有直接参与制造毒品,是初犯,认罪态度尚好等原因,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世豪、欧满佳、李龙、谢坤林、莫振健、岑嘉贤、钟伟智、林福华、欧子钦、徐德程、原审被告人谢坤林、欧子钦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用化学方法配制冰毒;上诉人余和林为获取暴利,与上诉人陈世豪共同出资购买麻黄素制毒;原审被告人杨世结明知被告人陈世豪制造毒品而介绍被告人余和林与陈世豪认识,并促成二人出资购买麻黄素制毒;上诉人周毅明知余和林购买麻黄素用于制毒仍提供麻黄素,上诉人陈世豪、余和林、欧满佳、李龙、周毅、莫振健、岑嘉贤、钟伟智、林福华、徐德程、原审被告人杨世结、谢坤林、欧子钦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上诉人陈世豪又构成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杨世结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世豪、余和林、欧满佳李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考虑到余和林没有直接参与制造毒品,是初犯,认罪态度尚好等原因,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云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余和林的定罪部分,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六、七、八项中对杨世结、谢坤林、莫振健、周毅的定罪部分,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中对徐德程的定罪部分,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云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余和林的量刑部分,第五、六、七、八项中对杨世结、谢坤林、莫振健、周毅的量刑部分,第十三项中对徐德程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余和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原审被告人杨世结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0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原审被告人谢坤林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六、上诉人莫振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七、上诉人周毅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图为家属送来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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