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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说法解读刑法修正案(九)的45个重点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8-31
2015年8月22日,2015年盈科刑辩高峰论坛在广州市珠江宾馆主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隆重拉开帷幕,盈科体系内外各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同仁近400人赴会,共襄盛举。
时值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圆满落幕之际,在粤东羊城,珠江河畔,律界高手论道穗城,刑辩盛会荣耀开启。
 
演讲嘉宾:钱列阳律师,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演讲主题:证据辩护与刑事证据的前沿问题
 
演讲摘录: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
这种规定的立法本愿意是好的,录音录像能说明合法性问题举了一个案例,当事人做了十堂口供,其中有六堂认罪,四堂不认罪。而有一份认罪的笔录仅用1个小时就做38页笔录。经办人员说是将之前做的供述概括总结但是这种解释经不起反驳:侦查机关的总结应该在结案报告里,而不是在笔录里。最好的笔录是原始记录,要被告人的原话。侦查机关所做的笔录给律师形成的障碍是笔录没有反应真实情况。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笔录不是按原话,而是法言法语。这是侦查人员长期存在的问题。在法庭上,律师应该说出来关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公诉人不方便说的话呈现给法庭。
二、法院变更罪名的问题
法官的责任越来越大,压力越来越大。对于变更罪名的法院应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虽然刑诉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没有按刑诉规定来的现象,如何处理呢?举例,某案徘徊在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之间,以职务侵占起诉,法官想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在法庭上针对这两个罪都提出了辩护意见,都给堵住了。但是最后法官却判了挪用资金罪。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庭有变更罪名意向,应当向法院提出变更罪名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压榨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空间。
三、证人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不不被强制出庭作证。这是一小句话,却是司法文明前进一大步。但是,这个规定还是不全面的:1、审判阶段不能强制证人出庭,但是侦查阶段未规定不能强制证人作证。2、被告人要求家人出庭,为了证明被告人无罪,证人自觉自愿,法律是否可以禁止证人出庭?但薄熙来案,是想要亲人证明无罪,法院用亲人有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曲解刑诉128条。此外,被告人要亲人出庭,亲人不愿意出庭,律师如何让其亲人出庭?律师是否要照顾到其家人亲属的感情?
到底128条的立法本意如何理解?随着证人出庭越来越多,被告人与证人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证人出庭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四、关于律师的春天的问题
律师应把法条靠技术用到极致,而不用太在意春天和冬天。从一个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的角度说,当事人利益第一位,司法文明进步第二位,律师声誉第三位。当事人最一天恢复人身自由才是律师的技巧和智慧应该做的,这是一个良心,职业论理。
一个律师胜诉在法庭,对于法官不像法官也好,公诉人不像公诉人也好,律师仍应该是律师,方寸不乱,不急不燥,要有绅士的气质。律师不应该是破口大骂,律师应该有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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