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干货文字版】“黄金救援期”的刑事案件特点及辩护对策
“黄金救援期”的刑事案件特点及辩护对策 主讲人简介张文明律师,河南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首席法律顾问、广州市天河区政府调解委员会专家成员、广州河南商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在军队保卫及公安侦查、预审部门工作二十多年,参加过刑事侦查和刑事辩护高端培训,侦破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四次荣立三等功;从事律师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奖励,先后被评为先进党员、优秀律师。近两年代理的39起刑事辩护案件,仅“黄金救援期”的不予立案、取保、不捕等成功辩护率就达到了1/3。点评人简介丁一元律师,广州盈科刑事部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2014《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中国顶级诉讼律师十五强强,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盈科全国首届“十佳”刑辩律师。主持人简介高雅馨律师,广州盈科刑事部核心成员。授课提纲特点:一、侦方权势强,辩方情报真二、明争暗斗激,取保困难多三、证据有漏洞,不捕希望大四、违规行为多,进程不透明对策:一、扬长避短,敢辩能赢二、拼抢速度,尽快会见三、敢于担当,主动取证四、据法力争,另辟蹊径
2015年9月25日,华南虎刑辩集训营第10次课程首次搬到线上进行微信授课,由张文明律师以《“黄金救援期”的刑事案件特点及辩护对策》为主题进行授课。
以下内容是根据本次授课整理的文字稿,供大家学习交流:
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分享我办理刑事案件及刑事辩护的一些体会。刚才主持人表扬我办理黄金救援期刑辩案件很有成效,不谦虚地讲我是当之无愧的。这里再报告大家一个好消息:就在今天上午,我和广州盈科我们所的海军战友雷挺律师共同代理的,广州海关2013年开始查处(6人被通缉、2人被刑拘、涉嫌偷逃税款375万)的一个重大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案件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双双成功取保。广州盈科刑事战队再下一城,我的战绩榜也再创新高。作为刑辩律师,相对于公权力,我们是弱势群体。但能够以自己的法律、智慧和并不辛苦的工作,使得身陷囹圄的人重获自由,实在令人骄傲和自豪!这里请大家在线分享我们的胜利成果吧,一个人的喜悦,有众多的人来分享,就会有众多人从中得到喜悦和幸福!
段长明律师在线吗?段长明律师,请您在线接受我的感谢!感谢您又协助我办理一起成功的救人案件,长明律师可是我的福星,本月的9月9日,嫌疑人不捕取保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也是长明协助我办理的,长明是我们刑事战队的一盏永不熄灭的指路明灯。
好了,下面我们挤干水分、直奔主题吧,今天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黄金救援期”的刑事案件特点及辩护对策
“黄金救援期”是我们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捕前被拘押期间的一种形象说法。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三个“黄金救援期”分别是10天、14天和37天。因一般案件的刑拘期大都可以延长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类案件可以延长至30天,所以14天和37天的捕前刑拘期更为大家熟悉。该阶段之所以被形象地称作黄金救援期,就是说这段时间无论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辩护律师来讲都是十分珍贵、是如同黄金般宝贵的期间,是帮助被羁押人摆脱囚笼、重获自由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的刑事案件有如下特点:
1
侦方权势强,辩方情报真
此阶段我们与办案机关的对垒完全不在一个重量级别。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大都是采取突然袭击的暴力手段,许多案件把人带走后,家属未收到任何通知,甚至不清楚自己的亲人犯了什么罪,关在什么地方。这里面的实际情况是,办案单位一般是通过邮局的普通挂号信,将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寄到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这样做既没有违反刑拘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又延缓了家属以及律师介入的时间,还增加了案件的神秘感和亲属的恐慌。而犯罪嫌疑人这边则完全处于一种被动挨打的局面,恐惧、紧张、无助、甚至慌乱。
权利不平衡是显而易见的,但辩方也有辩方的优势,那就是我们的情报真,犯罪嫌疑人会给我们讲真话。相反,嫌疑人对办案机关就不会轻易地讲真话,出于本能的反应,嫌疑人被抓后第一次询问(咨询的询)基本上是不承认犯罪的。我国办案机关刑事侦查的科技水平不高,主要还是依靠言词证据。比如行贿受贿案件,由于财产不公开,立案前无法查证官员的财产及收入来源,基本上是依靠行贿人的口供,首先突破受贿人取得口供,然后围绕其口供去展开调查取证。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最不靠谱、最容易改变的。警方如果遇到有一定对抗意识的犯罪嫌疑人那更会是相当被动、相当恼火的。你想呀,他今天给你指认个假的现场,明天给你编一个假的证人,警察被嫌疑人指挥的漫无目标到处乱跑。辩方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我们往往先于真方得知案件的真实情况。知道真实情况的人看着对手不明真相到处转圈,倒也是对我们辩方弱势的一种安慰和补偿吧。
2明争暗斗激,取保困难多。
法律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的相当模糊,除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三种情况外,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就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主观因素,客观上很难判断,许多过失犯罪且认罪、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都难以取保。其实,现在取保难的真实原因有两条,一是刚立案,公安机关还在紧张的调查取证中,有的嫌疑人不认罪,有的嫌疑人同案还未归案,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放出来而增加自己办案的难度;二是在目前高压反腐形势下,办案机关和其他许多部门一样存在消极保平安、严重不作为的心理,能办能不办的统统不办,加之以前办理取保的不透明和潜规则,谁也不愿意再去触碰这一敏感的高压线和导火索。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办理取保时一定要注意一个细节的问题,就是申请取保的时间要恰到好处,不能过早,更不能过晚。嫌疑人亲属往往很着急,听律师讲可以申请取保,就认为一申请,人马上就可以出来,所以往往催促律师早点申请。岂不知,申请过早往往适得其反,嫌疑人刚被刑拘,案件还没有查清楚,根本谈不上研究如何处理的问题,而法律规定是三日之内必须给予答复,所以取保申请往往很快就会驳回,辩护律师也会感到很没有面子。申请过晚也不行,案件办理完毕已经决定了如何处理后再申请就成了马后炮了。辩护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的,要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就要敢于坚持己见,对委托人不能盲目迎合,言听计从。根据经验,刑拘期7天的申请取保的时间最好在刑拘后第4-5天,刑拘期30天的最好在刑拘后20-25天申请。另外,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家最好别在取保上下太大的功夫了,取保难度的确很大。
3证据有漏洞,不捕希望大
黄金救援期的刑事案件仅具雏形,刑诉过程对侦、控机关来讲是一个证据逐渐补强的过程。办案机关的办案流程一般是这样的,侦查办案人员初步办结后,中队、大队的法制员先把关,然后支队、分局法制科再把关,逮捕后还要经过预审进一步补强证据,检察机关还有可能退查,也就是说,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所看到的证据案卷已经是多层把关、较为严密了。相对来讲,逮捕前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黄金救援期侦、控方面的证据处于最为薄弱的环节。而且,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派出所的刑事组和分局支队的刑侦大队、经侦大队承办的,因案件多、时间紧等原因,办案质量普遍不高,有些案件的证据会存在明显漏洞。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许多嫌疑人都是不用逮捕羁押的,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比上述条文,我们发现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逮捕羁押的,如果要呈请逮捕,办案单位还要特别说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这点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29条规定的相当明确,“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确实是很好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给弄反了,经是好经,却被和尚给念歪了。现实中只要构成犯罪的大都予以逮捕羁押,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上述列举的社会危险性吗?自首的、达成和解的、轻微的刑事犯罪,也大都没有上述列举的社会危险性,却都难逃被羁押的厄运。在公安工作时也曾专门探讨过这一问题,一方面看守所爆满,一个二十来平方米的房间关押30几个嫌疑人,睡觉只能侧身睡,轮流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尊严都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却又大量采取羁押措施,能取保的都不取保,浪费多少财产和宝贵的司法资源,关押一个人的成本是相当大的呀。这样做的深层原因还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作祟,且根深蒂固,短时间内是无法改变的。
还有,目前公安机关还在用抓人数和刑拘率作为考核指标,一些案件只要有违法犯罪嫌疑就抓人、刑拘、报捕,不批捕再取保,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中国的老百姓太过善良、太能忍耐,即使被冤枉关押几天,出来后也大都不会去讨个说法什么的,反而会暗自庆幸,哎呀,妈呀,我进了公安局还能出来,真是够幸运的!相反,现在检察院已经不再以批捕率作为考核指标,批捕错误还要错案追究,这两方面的情况造成的批捕率很低,一些单位办理案件的批捕率(逮捕数\抓人数)连60%都达不到,也就是说有40%的案件辩方稍做工作,甚至不做工作就能达到不捕的辩护效果。前段时间我们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举办的2015刑辩高峰论坛上有一个论题是,刑辩到底是寒冬将至还是春天来临?华南虎刑辩公益集训营的第一讲,丁一元大壮的演讲题目是:刑辩的春天。按照这个思路,这里我要说的是,“黄金救援期”是刑辩的金色秋天,是收获的季节,是最容易出成果的时期。
4违规行为多,进程不透明
办案机关黄金救援期的违规的行为主要有,设置会见障碍或不批准会见,递送材料不收,询问案情不答,要求约见不理,案件进度不主动告知等等。这里我们还是要表扬一下广州的司法机关,广州的法制环境相较其他地方还是比较好的,除了需要批准的案件外,会见基本没有障碍,递送材料也基本上会签收或者收而不签。随着刚刚出台的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会越来越好,刑辩的春天已经来临!
下面我们讲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对策,对策是针对特点而来的,也有以下四点:1增强信心,敢辩能赢
“黄金救援期”的侦辩双方之间可以说是一场短兵相接的遭遇战。战场硝烟弥漫,态势各具优劣。下面我们将从兵力、手段、情报、武器及使用武器的人员素质等五项指标分别进行详细探讨。
从兵力上看,一般情况下双方是2:2的对决,侦方一般是两名侦查员组成的办案小组,辩方则是一名嫌疑人和一名辩护律师组成的战队。只不过辩方的一名战斗人员暂时被侦方“俘虏”,但这名“俘虏”究竟是“顽强不屈”还是“缴械投降”,对战场态势发展乃至最后的输赢可以说是至关重要,举足轻重。针对辩方机动兵力不足,我给出的建议是要善于利用团队作战,兵法上讲叫集中优势兵力。无论是约见嫌疑人亲属接受委托、讨论研究案情、会见嫌疑人、约见警官检察官、还是一般了解案情、递交材料,最好都要以两人以上团队的形式出现。法院审理案件有陪审员,我们这里可以引入“陪辩员”的概念,团队的战斗效果肯定比单兵作战好。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你一个人形单影孤地去派出所了解案情,和你两个人郑重其事地要求他们回答问题,对方从态度和语气上都会有明显的不同,这就是人多的优势和力量。
陪辩应当从接受委托开始,一般的年轻律师接案谈不上价,很正常,医院挂号分普通号和专家号,年轻律师洽谈刑事案件时,我的建议是你要给当事人挂个专家号,找一个老点的律师“陪谈”,我们身边就有很好的资源可以共享---刑辩专家丁一元大壮,洽谈委托案件时可以用八抬大轿把他抬出来,老丁出马,至少顶俩,利润会成几倍的增长,你谈2万有点困难,专家去谈可能会10万、20万接下来,你的实际收入远远不止2万元,这是双赢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从手段上看,侦方优势明显,侦方可以利用多种方式、采取多种手段发起主动进攻,而辩方则处于防守态势;
从情报上看,辩方掌握案件真实信息情报方面优于侦方。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从武器上看,双方的武器先进程度一样,都是以法律为武器
从使用武器的主要兵员的法律素质上看,辩方明显要高于侦方。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都要本科以上学历,都要通过中国第一大考——国家司法考试,都要能回答出“母亲和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的千古难题后才能任职,而警察法规定的警察任职文化条件,到现在为止仍然是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司法资格的更是凤毛麟角。我们不否认警察的身体素质、果敢程度要远远高于律师,但侦辩双方的对决恰恰是法律上的较量,恰恰是“以己之长攻彼之短”,辩方优势非常明显!律师见到警察的心理是秀才遇到兵,法律难说清;警察见到律师时的心理则是羡慕、嫉妒、恨。羡慕你法律水平高,嫉妒你干活少挣钱多,恨你专门跟他们对着干。
经过上面战场态势的分析,五项指标中两项持平,一项弱两项强,辩方的综合因素并不弱,反而较强,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人----辩护律师比刑事警察法律素质要高。辩护律师在黄金救援期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增强信心,扬长避短,敢打必胜,敢辩能赢!
公安机关由上到下都设立了预审部门,我这里提出一个“预辩”的概念,我们把法庭辩护之前的辩护工作称作预先辩护、预辩,我想还是能够站得住脚的。预辩再详细划分,还可以分为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侦查阶段再往下分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黄金救援期的辩护和捕后侦查期的辩护。前面讲过,黄金救援期的辩护非常非常重要!也最容易出成果,相比之下,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则是侦查阶段辩护的平缓期,风平浪静、波澜不惊,已经没有多少实际工作可以做了。
2拼抢速度,尽快会见
这里主要是指第一次会见要与办案机关比速度、抢时间,尽快会见嫌疑人。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都不认罪,且看守所里三教九流、五花八门,高手云集,一进看守所就更难突破,所以办案机关抓人后也是在拼抢时间,争取在送看守所之前拿下嫌疑人。
尽快会见嫌疑人对辩方意义更为重大,辩方人员“被俘”,“被俘”人员及其亲属都非常着急,嫌疑人盼着速来救兵解救自己,亲属则希望尽快得到亲人的消息。尤其是第一次会见,能赶在“被俘”人员“缴械投降”之前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最大程度地避免当事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是相当相当的重要。我们在广西某地办理一个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金额七千万的特大传销案时就与侦方进行了一场比拼速度的“田径赛”。我们代理的是该传销团伙A4级老总,1号人物。广西警方在广州将嫌疑人抓走的第二天,我们就接受委托赶赴嫌疑人被羁押的城市,第三天我们到该市第一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被告知,嫌疑人正在办理转所手续,律师经常转所,嫌疑人也办转所?原来是羁押场所的变更。我们上午一上班就去办手续,等到11点钟办案机关才过来把嫌疑人带出看守所,称送往县看守所,广州距离该市600多公里,我们去一趟也不容易,所以我们就跟着警车去县看守所会见,因为两个看守所距离30多公里,在我们等红绿灯时被警车甩开。但我们到了看守所后,警方却迟迟未到,等了四、五个小时都没有见到嫌疑人,情急之中我们打了110报警,称嫌疑人失踪要求警方查找。警方无奈才将嫌疑人送到县看,我们也及时会见了嫌疑人。原来警方又把嫌疑人拉到公安机关的“打传办“去问了一堂,并有刑讯的情况,我们及时记录了此次违法讯问并刑讯的情况,加之有110报警记录作证,为审理时“排非”程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最后这起案件的排非程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号人物的刑期比三四号还要短。
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来越接近我的名字--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会见时如果发现嫌疑人存在此类情况,特别是发现身体上有伤的情况下,要尽快采取措施,一是如实记录,记得要详细,越详细越好;二是要犯罪嫌疑人自己写过程;三是可以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取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规范》第31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目前看守所不让带手机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是要建议嫌疑人及时去看守所医生处看病,医生会有记录,且不敢过分作假,为以后的排非提供证据。这目前的体制下,侦查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是两个独立的部门,看守所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冒大的风险为侦查办案机关打掩护、作伪证的。
3
敢于担当,主动取证。
调查取证是辩方主动进攻的有力手段。律师职业有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多种风险,刑事风险最大。但也正因为如此,为人的自由和生命而辩护的刑辩护律师才显得崇高和伟大。辩护律师要敢于担当、主动调取被告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尤其是侦方证据呈现“一对一”的局面时,辩方如果能取得相反的证据,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批捕的。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要去讨论侦查阶段律师能否取证的问题,也不要纠结取证会面临什么风险,只要实事求是,不虚构事实,不伪造证据,几乎是没有什么风险的!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些需要技术处理的情况,比如,可以要嫌疑人亲属出面取得受害人刑事谅解书,取得行贿人实事求是的“翻供“证明什么的。
4据法力争,另辟蹊径
首先要据法力争,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轻易妥协。与办案机关打交道时间经常遇到办案人员态度傲慢,不理不睬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这些秀才也要拿出”兵”的勇气,并祭出我们最新式的法律武器----两高三部刚刚出台并生效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据法力争,把理说清。其实,黄金救援期,律师是听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一面之词,检察院则是听取办案机关的一面之词,都容易剑走偏锋,遇到似是而非、证据不足的案件时,检察官其实是很想听取律师的意见的,有时他们还会主动约见律师的。
其次是要合理利用人脉人情关系,另辟蹊径,为辩护工作寻求情感支持。如侦方过于强势,甚至蛮不讲法,我们就不打阵地战,避其锋芒,另辟蹊径。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人脉深入社会的肌体骨髓,不可救药。到什么部门办事你只要认识人那就会方便许多,当然,我这里并不是提倡勾兑,妥协,搞歪门邪道,只是利用人情人脉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的为我们的辩护工作提供情感支持,让我们的委托人及其亲属时时事事、全方位的感受到我们提供的法律帮助无处不在、温馨周到。前年有个刑事案件,嫌疑人突然失踪,亲属只是听说好像是被公安机关抓走了,但并不清楚办案单位和关押处所,当事人非常着急。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简单情况,判断出嫌疑人有可能关押在某看守所,就当面打电话给该所的一个战友,要他查一下,某某是否在看守所,如在的话就给予照顾什么的。战友正好值班,马上点开电脑查看,果然在此关押。接下来情景发展大家都能够想到了,当事人立刻与我们签订了委托合同,看守所战友对嫌疑人也给予了很大的照顾----嫌疑人身体不适看医生时给吃了碗面。大家可别小瞧这碗面,嫌疑人是北方人,吃不惯大米,在看守所能吃碗面那绝对是过了个大年。后来在我们的努力下该嫌疑人也是取保释放,对重获自由他倒很是坦然,但珍贵的一碗面条之情却成了他永久的记忆。
还有,我们依法去办案单位询问案情时大都遭到拒绝,有的好一点也只是告诉你一下涉案的罪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要主动撤退,迂回智取。想办法找到办案单位的战友同事,从侧面了解一下情况。大家说我这么做违法了吗?我的同事战友违规了吗?完全没有!法律规定的是把人抓走后你要主动告知亲属,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基本案情,看守所也有规定嫌疑人生病时可以吃一碗面条病号饭。我们合理利用人情人脉关系不仅没有违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我们办案单位违法违规的一些弥补。
第三,合理分析,大胆推测,全程跟进案件进程。黄金救援期的侦查工作进展,其实是可以分析预测并全程跟进的。现在案件很多,工作量很大,警方一般都是在拘留期的最后一日3日、7日和30日才将案件送检的,检方一般会是在7日批捕期的最后一日下班前作出决定并通知警方,警方则必须在第37日的当晚24时前放人。只要你有信心判断不构成犯罪,检方不会批捕,即使你不掌握任何信息,到了黄金救援期的最后一日,你也可以大胆地告诉嫌疑人亲属,今晚肯定能出来,你们去看守所接人吧。
今天的讲课,我在分析战场态势方面费的口舌最多,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刑辩律师信心和勇气,2008年前总理温家宝在应对经济下行、金融危机时有句名言:在经济困难面前,信心比黄金和货币还要贵重!四万亿的投资不仅劳动了内需,而且还拉动了物价和房价数倍、数十倍的增长。前面讲过,刑辩春天已经来临,黄金救援期是金色的秋天。我相信,只要我们有信心,刑辩律师的收入一定会像今天的物价和房价一样,爆发增长并高位运行。华南虎刑辩集训营课程回顾第一讲 主题:刑辩春天来临主讲人:丁一元 刑事部主任第二讲 主题:证据质证的若干问题主讲人:陈虎 教授第三讲 主题:刑事案件法律风险防范主讲人:滕云 刑事部副主任第四讲 主题:毒品犯罪辩护经验主讲人:曹春风 律师第五讲 主题:刑事会见实务与辩证思维主讲人:段长明 律师第六讲 主题:检察官的办案思维主讲人:何雄伟 省检公诉处副处长第七讲 主题:刑事侦查之证据“瑕瑜”及阅卷技巧主讲人:唐腾晖 刑事部副主任第八讲 主题:律师如何审查刑事证据以及进行庭审质证主讲人: 毛敬文 刑事部副主任第九讲 主题:律师的正义观——以当事人和解程序为视角主讲人:陈一天 律师第十讲 主题:“黄金救援期”的刑事案件特点及辩护策略主讲人:张文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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