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13日)在广州市某区法院为广州马会巴士公司原总经理周某祥涉嫌受贿一案进行辩护,本案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其中一笔10万元。起诉书指控是在2010年10月份周某祥收受深圳市汽车进出口公司的销售部经理黄某芳的贿赂款。我和共同办理此案的李晓明律师向黄经理调查,黄证实这10万元是周某祥为帮助亲戚购买商品房而打电话向其借款,同意后就把个人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汇到了周的同事刘某文账上再连同刘的借款20万,共30万元一并汇入周的账户内。到底这10万元是什么性质,是贿赂款,还是民间借款?事情真相如何?黄经理作为证人在侦查机关和律师面前所作笔录有重大出入,孰真孰假?看来只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真相大白!
我的许多同事都这么建议。是的,在公开、庄严的法庭上,当着众人的面,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质询,证人证言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于是,笔者在开庭前一星期(6月6日),在征得证人黄某芳的同意后,将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一同交到了办案法院。
遵照新刑诉法第187条的规定,笔者自信提前提供证人出庭申请和相关证据,证人会到庭作证的。遗憾的是辩护人讲法律,按规矩办事。无端却生变故,开庭前的这个端午节里,笔者多次联系黄某芳,电话接通后却久久没人接听,笔者立刻产生不好的预感。果然13日早上直到开庭都没有看到证人出现,电话通了无人接听。通过与法官的沟通,了解到因为黄某芳同样是检察院的证人,所以法院让检察院通知黄某芳出庭,同时把笔者的调查笔录也交给了检察院。闭庭至今后再也未能联系上黄某芳,他的手机已经变成了语音提示。
现在,笔者开始了四方面“深深的忧虑”,一为证人:答应好了,他为什么没有按时出现在法庭,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还是受到某种威胁身不由己?二为被告人:证人黄某芳的缺席使得本案的事实无法得到揭示,直接影响周某祥的定罪量刑;三为辩护人: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调查的证言能否发挥作用?甚至于笔者会不会因此受到职业报复?四为执业环境:检察机关的义务是调查案件真相,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却为何无法保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害怕证人到庭作证查清真相吗?
黄某芳——一个愿意站出来、站在法庭上说真话、说实话的人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让人不安!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笔者只想问一句:拿什么拯救你,我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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