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元律师为肖明涉嫌职务侵占罪案辩护,法院宣告无罪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肖明原系深圳市必爱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爱歌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
2013年5月,必爱歌公司报警称肖明利用职务侵占必爱歌公司财产。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肖明(2013年4月离职)、刘平、肖永洲(二人2013年3月离职)三人合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但假冒大客户骗取优惠价或赠品,而且以虚构的客户名义取得产品,再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实际客户,从中谋利18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肖明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量刑6到8年。
丁一元律师,肖明的辩护人,认为指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为肖明做无罪辩护。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重大的问题,最终认为肖明等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0日,宣告肖明等人无罪。
二、公司利益纠葛,何以动用刑法
本案的发生源于肖明与必爱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纠纷。肖明在加入必爱歌公司之前已经兼任多家公司的股东,已经拥有成熟的客户群体。加入之后,因与其他股东有矛盾,加入利益上的纠葛,肖明不想把自有的客户透露给公司,故采用假名,且客户是与自己发生业务,并无与公司发生业务。
2013年4月肖明离职,激怒了其他股东,他们便罗列肖明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所谓的“把柄”后,便向公安报警,想借国家之手泄私人之愤。丁一元律师听完肖明家属的的说明后,感叹到“公司利益纠葛何以动用刑法?”
肖明至多是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可惜侦查和公诉机关并没有对公司股东之间内斗的私权纠纷问题引起重视。
三、侦查公诉盲目散打,漏洞百出
现在实践中有种不好的倾向,当事人一但被启动刑事程序,就可能会被多罗列一些所谓的犯罪事实,特别是经济犯罪。办案机关为了业绩考核,就会像打散打一样,在不影响定罪的前提下,多指控些事实,以做当事人认罪的谈资。
本案也存在这种倾向,不但把非犯罪行为指控为犯罪行为,而且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所指控肖明涉嫌职务侵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存在明显的错误问题。
首先,是指控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1、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诱供所致;2.必爱歌公司没有大客户制度;3起诉书未将肖明的个人客户与公司客户区分;4、肖明没有经手公司赠品,更没有侵吞公司赠品,5,鉴定意见书的检材提取过程不合法,鉴定机关先入为主,假定事实,得出鉴定结论与起诉内容不具备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1、肖明以个人身份签订超出必爱歌经营范围的安装工程合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2、肖明名义上的客户对公司交易的价格是按公司审批同意的价格进行,而后抬高单价售卖给真实客户,该行为并不损害单位经济利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四、律师见招拆招,真相水落石出
肖明的家属慕名找到丁一元律师,丁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读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肖明,发现上述公诉机关指控过程存在的问题,为肖明做无罪辩护。为使法官看清问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为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丁一元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
1、申请重新鉴定,对有问题的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
2、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交叉询问,强调会计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和检材不合法。鉴定人欲盖拟彰,在庭上被丁一元律师问得哑口无言后,居然在庭后提交《关于自我纠正的出庭作证意见的说明》。
3、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有问题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疑,专家证人从专业的角度,指出本案会计鉴定不是根据基础会计事实材料得出,而是根据假定事实和被告人口供来计算,不符合行业规范。
4、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肖明侵吞公司赠品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5、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错误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书面写了法律意见书。
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进行比对分析,以彼之予攻彼之盾。丁一元律师指出必爱歌公司之前根本不存在固价销售的模式、根本不存在大客户制度等。
7、提交辩护词。从案件事实、指控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肖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苦苦等待,终见法院公正判决
民间的利益纠纷本来就不该随意动用刑罚来解决私人问题,这有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如果不符刑法犯罪构成,仍动用刑法,则是违背了罪刑法定。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法院终于查明情况,也发现了背后存在的问题,最终于2015年2月10日宣告肖明无罪。法院深刻的点明,本案肖明的行为至多是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规范问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