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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中国居然存在这么一个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魔窟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3-17

李宇飞 律师

 

首先,笔者为一位逝去的年轻的生命表示深深的哀悼!

 

其次,笔者禁不住把孙延宇案与笔者以前办理的庞胜斌案做了一个比较,都是在东莞、都是一样的毕业后要找工作、都是被骗入传销组织,都是不肯与传销组织同流合污、都是试图逃跑、都是被传销分子殴打、都是遭受酷刑、命悬一线,不同的是前者寡不敌众,在遭受足足几分钟的群殴之后受伤不治、无辜枉死;后者的万分危急之际抓住了一丝逃生的机会,在对传销分子的围殴进行正当自卫后瞅准机会从阳台逃走。笔者在想,这两个小伙子的命运在什么地方走向了迥然相反的方向?

 

是因为庞胜斌敢于奋起反抗而孙延宇束手就擒吗?不是,孙延宇也逃跑反抗过,但是没能成功,反而遭致更严重的殴打。那么假设,仅仅是假设,孙延宇在误陷传销魔窟后在关键时候就像庞胜斌一样手上握有足以震慑传销分子的利器,他是否能够确保逃出魔窟?又或者像庞胜斌一样,只有捅伤几名传销分子才能让他们停下疯狂的脚步?不出手是死,出手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非法传销如此猖獗而普通人一旦陷入其间本就很难脱身,而现在的法律制度使得我们在面对传销分子的侵害时立案反抗都不得不瞻前顾后、举步维艰,难道真的只能如某些“专家”所说“应先假装顺从,避免受到不法暴力侵害,逃跑时千万不能鲁莽行事甚至以暴易暴,应寻找机会联系家人朋友或报警

 

笔者认为,首先尤其传销组织呈现新特点,从近两年的软禁受骗者,演变成暴力事件或非法拘禁案、演变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从最近多起伤害甚至人命案件来看,传销组织已演变成使用暴力手段拉人头,甚至直接劫财,“正当防卫”绝对不是“以暴易暴”,而是“以暴抗暴”,我们指望警察能够在最危险的时候出现是不现实的。其次司法对人的判断会产生很大影响。司法对传销分子的纵容就是对普通百姓最大的伤害,也许孙延宇未必不想、未必没有机会像庞胜斌那样反抗,但是他也许听说过庞胜斌或和他类似的故事,一想到若是有可能沦落到和庞胜斌一样的境遇,就放弃了反抗的勇气,最后也就失去了第一时间逃跑的机会,等到双方态度和耐心都已经耗尽的时候,悲剧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反观庞胜斌案,笔者理解虽然法院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做了最有利于庞胜斌的判决,但是恶劣的社会后果也就此酿下,对于传销分子,只要加强对被害人的监控,限制其反抗能力,在保证自身无虞的同时又可以对被害人任意拘禁、殴打直至其屈服,更加助长了传销分子的嚣张气焰;而对于误入传销魔窟的被害人,对方本已人多势众,而自己似乎怎么反抗都是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锒铛入狱,是无奈,还是委屈,还是像孙延宇一样,难以瞑目?

传销本已是祸害,传销窝点就是魔窟。我认为我们对于传销分子的人身危害性应该有正确的认识:他们掌握了被害人的生杀大权,而且被害人基本失去反抗的能力,法律不能简单以“一刀切”的方式认定被害人必须以同等的方式或后果进行防卫才算“正当防卫”,必须赋予无限防卫权才能真正震慑传销分子,保护老百姓。我想,这种“无限防卫权”不必担心被滥用,全中国的传销组织都消失正是司法发挥作用的真正体现。

 

 

历数魔窟的罪孽:

20086月——四川学生杨某误入传销组织 逃跑意外致死(http://www.110.com/falv/fanbuzhengdangjingzhengfa/fbzdjzdt/2010/0714/96715.html

20097月——西安肖某误入魔窟 拒入伙反抗被殴打 逃跑时误伤一人致死一人 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免于刑事处罚(http://news.sina.com.cn/s/2010-06-19/125820504269.shtml

20106月——河南一农民在西安被骗传销 逃跑未遂被传销者捂死(http://news.163.com/10/0620/07/69JSTG4U00014AED.html

20117——庞胜斌东莞误入魔窟 拒入伙反抗被殴打 逃跑时误伤一人致死 判决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http://gd.qq.com/a/20120711/000023.htm

201212月——惠州胡某误入魔窟被殴打死(http://gd.qq.com/a/20130130/000385.htm

201212月——东莞张某逃离传销组织被打致死(http://gd.qq.com/a/20121215/000014.htm

 

20137月——海归孙延宇东莞误入魔窟 拒入伙被活活打死(http://news.sohu.com/20130712/n3813972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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