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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兴校涉嫌强奸(未遂)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5-0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詹兴校的委托,指派毛敬文律师担任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詹兴校及参加庭审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暴力侵犯被害人,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并不构成强奸罪(未遂),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为妥当

1.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奸的主观意图

1)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案发时他只是摸了、亲了被害人,并没有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在越秀区公安分局制作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供述了“我就一时性冲动”、“我心里想着是要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等内容,但在辩护人会见时以及庭审中,被告人都否认了曾经作出过这样的供述!被告人还指出,上述内容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自行写入笔录中的,在他没有阅读过的情况下就要求他签字确认!请法庭注意,在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对案发地点具体地址(农林下路7号新富熊大厦)、犯案时的动作细节(坐在她的下腹部、用左手摁住、用右手摸、摸了十多下……)、甚至连被害人的身高(1.72米)等信息都能详细具体地描述。试问,被告人20141113日(案发前两天)才第一次来广州,怎么可能如此准确地知道事发地点的详细地址?以被告人当时喝醉酒的状态,怎么可能对案发时的动作细节有如此清晰的记忆?怎么可能精确知道受害人身高1.72米?明显不合逻辑!因此有理由相信,讯问笔录中有部分内容不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而制作的!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违法行为,对于笔录中被告人供述自己有强奸意图的内容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的被害人、证人皆无法证实被告人有强奸的主观意图。被害人指出被告人“企图强奸未遂”,这是她在受到侵害时的主观臆断,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主观意图的依据。证人龙开伟在询问笔录中述称,“女事主对我们说这名男子(被告人)要强奸她”,这仅仅是证人转述受害人的主观想法。证人颜盛华在询问笔录中述称,“我觉得这名男子(被告人)是准备对女事主实施强奸”,这仅仅属于证人的个人猜测。由此可见,上述言词证据都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实施强奸的主观意图。

    2.被告人没有相应的客观行为表明其企图实施强奸

1)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在暴力侵犯她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说话,没有用任何言语表明自己将要实施强奸

2)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及两名保安证人的陈述,被告人在实施侵犯的过程中没有脱下自己的衣服、裤子或者拿出生殖器,只是不断地摸、亲吻被害人。按照刑法理论,强奸侵犯的是性自主权,行为人之最终目的是发生性关系,即生殖器官的结合。如果本案的被告人企图实施强奸,那么他应该会脱下自己的衣服、裤子或拿出生殖器,从而尽快完成生殖器官的结合。但是被告人在侵犯被害人的过程中长时间只停留在摸、抱、亲的动作上,说明他当时并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只是为了满足个人不当的精神刺激与感官刺激。

    3.其他的客观情况可以辅助印证

1)被告人在庭上陈述,自己从未交过女朋友,也没有与任何女性发生过性关系,对男女之间如何发生性关系没有相关认知。按照常理,一名男子在对性爱之事缺乏认识且没有经验的情况下,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有困难的,更勿论是与一名陌生的女子强行发生性关系。

2)案发地点是在农林下路繁华市区的路边,属于空旷露天的公共场所,虽然是凌晨但路边仍然人来人往,理论上是没有强奸的环境和空间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强行抠摸、搂抱、亲吻被害人的行为,但他没有强奸的主观意图,也没有相应的客观行为表明企图强奸,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未遂),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为妥当。

 

二、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情节,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书写了《亲笔供词》,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也确认了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故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且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侵害,但是没有实施殴打等恶劣的严重暴力行为,被害人所受的轻伤也只是在反抗挣扎时身体略有擦伤,并没有受到危及生命健康的严重伤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害,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20141115日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书写了《亲笔供词》,如实描述了事发经过并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在庭审中也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没有犯罪前科,平日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案发时因喝酒导致精神状况失常,偶然触犯了刑法,希望法庭能结合被告人过往表现,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强奸的主观意图且无强奸的客观行为,因此并不构成强奸罪(未遂),将其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更为妥当。鉴于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且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恳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采取缓刑,以达到挽救被告人之目的。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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