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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法律常识,入刑的有几种?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5-11

一、如何在开庭时申请为被告人解除手铐等戒具?

被告人的手铐与囚服类似,都是对被告人有罪推定的标签。随着法治的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20142月出台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而针对解除戒具的问题,现在仍有所限制。

如何申请为被告人解除手铐呢?依据来自20097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16条“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因此,对于非重刑、无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的被告人,刑辩律师可以为其争取解开戒具,以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彰显现代司法文明。


二、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诱导发问,威胁、损害人格的问题,刑辩律师如何应对?

法庭是给被告人陈述真实想法的机会,有些被告人会在庭上说出与庭前不一致的内容、甚至作出无罪辩解,使公诉案件的遭受质疑,这往往容易激怒公诉人。公诉人可能会对被告进行威胁,说认罪态度不好要请法庭加重处罚、或者诱导或说些损害人被告人人格的问题。这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制止公诉人的发问,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第213条规定了询问的规则(适用所有人):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三、公诉人证据突袭怎么办?

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是强势的一方,按照现行的刑诉法规定,提起公诉之后就应当将所有的证据移交法院,以便辩方阅卷。但实践中,公诉方偶尔会在开庭时才移送一些关键的证据,这意味着公诉方故意搞证据突袭。那么面对开庭时公诉人突然出示新的关键证据,律师如何应对呢?

针对这种证据突袭的情况,刑辩律师应对的第一步是:提出异议,要求法庭让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要求法庭不准许出示。依据是高法解释第221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第二步是:如果法庭准许公诉出示新证据(即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辩护方则可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申请法庭休庭,并要求给予时间对新证据进行准备。依据是高法解释第221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四、作无罪辩护之后,可以进行量刑辩护吗?

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看似矛盾,但由于实践中无罪率较低,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则可灵活应对。在发表无罪辩护的意见后,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即使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被告人也具备什么量刑情节等等”。

这种折中的辩护策略也是得到相关规范认可的。高法解释第231条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广州中院、市检、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1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针对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视为被告人承认有罪,也不视为辩护人做有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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