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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抗诉&上诉双重夹击的奇案,什么在作怪?

来源:一元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05-21

何朝斌涉嫌走私武器罪、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案

 

    2015519日上午10点,丁一元律师团队办理的何朝斌涉嫌走私武器罪、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一个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在二审时受到控辩双方的双重夹击。控方认为何朝斌不但构成走私武器罪,且一审判决对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轻了;而辩方则认为何朝斌不构成走私武器罪,一审判决对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重了。审判长在开庭准备时,就向被告人说明本案要经过高院审委会讨论,询问对审委会成员是否申请回避。那么,对于何朝斌这种走私玩具仿真木仓的商贩,怎么会引起高院的如此重视呢?

 

二审过程控辩双方如何交锋呢?请继续往下看!

 

全球最严的枪支标准作怪导致玩具仿真木仓变成了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弓单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和技术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弓单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何朝斌涉案走私的1万多玩具仿真木仓中,经过鉴定,按上述标准(只能对皮肤打出红点)居然硬生生被认定出388支为真“木仓。这个结果对于何朝斌而言,可以说是晴天霹雳。一审公诉人及二审支持抗诉的检察员均进行机械的认定,居然都认可这一鉴定结果。

    对此丁一元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以此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违背了宪法精神,同时提出枪支鉴定标准不合理,违背法律规定,并提出本案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结果没复核等问题,供二审合议庭审委会参考。

    客观的认定结果对何朝斌极其不利,但是要构成犯罪的话,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不但需要有客观的行为,还要有主观的故意。那么,何朝斌作为一个玩具商,不可能有走私武器(枪支)的故意吧?

你这么想的话,就错了。

 

客观归罪的司法解释再次作怪

 

    二审支抗意见认为,何朝斌对于走私武器(枪支)是有概括故意的,其依据是法[2002]139号《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6条,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丁一元律师对于这种理解是坚决反对的,且不说上述《意见》的第6条是客观归罪且违背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就本案而言,何朝斌根本不适用上述第6条规定,因为何朝斌走私的对象并不是不明确的,相对其对象是确定的,就是玩具仿真木仓,而不是所谓的武器枪支,如果是枪支他肯定不会走私。这说明在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上,何朝斌对于武器既没有认识,意志上也没有放任,其既不是直接故意,也不是概括故意。因此,其根本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据此我们还提交了一个不适用上述解释第6条的一个《刑事审判参考》的司法判例进行佐证。

 

控辩双方据此形成对立的观点,待高院居中裁判。

 

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而抗诉机关抗诉理由则于法无据

 

     出庭检察员根据旧的司法解释认为一审判决对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轻了,其认为何朝斌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这个问题,丁一元律师找最新的司法解释与之应对,即20149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施行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情节严重是要求涉案数额超过100万,而何朝斌涉案的数额才26万。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解释适用本案,则一审判处四年,量刑畸重。

经过旗帜鲜明的抗诉与辩护之后,合议庭宣布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我们期待公正的到来,期待判决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期待当事人早日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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